自去年以來,針對全球各大汽車廠家頻頻發生的產品召回行為,汽車消費者的反應卻不盡相同。有的開始質疑汽車產品的質量,有的則欣慰地認為是市場成熟和完善的表現。無論如何,此次《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公布,令汽車行業相關各方責權利都將發生重大變化。高速發展的中國車市,一直徘徊在“要數據還是要質量”兩難抉擇中。《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會對此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汽車召回意見稿,亮點與懸疑并存
近日,質檢總局以2004年會同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基礎,起草了《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目前,質檢總局已將條例征求意見稿在網上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按照我國在法律法規出臺習慣性做法,當征求意見稿出來后,基本就不會有太大的變動了。而《條例》一旦順利升級為管理條例,意味著汽車召回管理的監管范圍、監管力度、威懾力、罰則上限等將全面升級。
縱觀《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跟2004年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比較,新規亮點頻現,起到了對消費者較好的保護作用;同時,就具體實施層面來說,也存有懸疑。
汽車召回新規的五大亮點
一.召回管理范圍擴大,由整車延伸至重要零部件;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五條指出:“本規定所稱汽車產品,指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用于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者被牽引的道路車輛。”
而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三條指出:“本條例所稱汽車產品,是指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駛的汽車、汽車列車和掛車以及輪胎、底盤、兒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對比不難看出,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范圍將由車輛延伸至重要零部件。而汽車工業的特點決定了很多整車召回其實是由于某一批次零部件質量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召回管理范圍擴大到重要零件對于強化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二.調查權大幅度增加有利于明確廠家責任;
分析條例征求意見稿,主管部門對缺陷汽車的調查權大幅度增加。而相應的,按照條例征求意見稿,廠家報告缺陷汽車產品相關信息的義務也增加了。
這有利于明確廠家應當承擔的責任,更有利于主管部門依法利用各種調查手段對相關缺陷汽車產品徹查到底。
三.有可能追究刑事責任威懾力大大提高;
隱瞞缺陷責任可能會被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百分之50%以下的罰款,這就意味著,生產者如有故意隱瞞行為,將可能被處以車價一半以內的罰款;而生產者不配合缺陷調查的,有可能被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等。
同時,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違反本條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相關部門將聯動形成合力共同管理;
第三十五條召回信息化建設指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建立汽車產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統,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信息共享機制指出:“主管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和監督管理時,應當會同國務院公安、交通、商務、工商、衛生等部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和車主、安全技術檢驗、維修、銷售、人身傷害等信息共享機制”等。
五.境外召回信息同步報告改變中國召回“延時”頑疾;
征求意見稿中,“汽車產品的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應當將境外生產者的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門通報”這條,將改變一些汽車廠家在中國的召回時效晚于海外市場的頑疾。將進一步改變當前汽車企業針對同一車型的問題在不同國家采取不同召回措施的行為,
新規操作層面的諸多懸疑
總的說來,《條例》比2004年版的《規定》對生產者的監管和要求,無論是從措辭上還是處罰力度上都嚴格了許多。當年的《規定》,不排除為了保護羽翼未豐的民族汽車制造業,而有意降低了對生產者的要求。
經過這么多年的發展,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一大汽車產銷國。而在發展的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諸多產品質量問題也不容忽視。可以說,中國汽車行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幾乎與所取得的成就一樣多。特別是近年來頻頻發生的汽車召回事件,更是向人們提出了“要數據還是要質量”嚴峻拷問。
《條例》的出臺,正是中國車市做大后謀求進一步做強之際。《條例》對汽車生產者的要求和規范,也體現了車市“數據和質量”的邏緝關系。從已經公布的條文來看,可以推測,《條例》將對汽車產業的相關各方產生深遠的影響,從而改變中國汽車產業的發展軌跡:從追求數量到提升品質,從中國制造到中國創造。
懸疑一:《條例》實施后,產品質量是提高還是降低?
從現在的實際情況來看,頻繁地召回并沒有影響到企業的聲譽。因此,以逐利為目的的產業資本,在推出產品時,就會有意無意地降低質量標準,從而節省成本。但在新規出臺后,擴大的召回范圍和更嚴厲的監管措施使生產者不得不考慮召回成本,從而提高產品質量,減少召回發生的機率;同時,心存僥幸的產業資本也可能更加輕視生產環節的質量控制,為了搶占市場和商機,將更多不成熟的產品推向市場,即使出了問題,大不了召回了之。
懸疑二:《條例》對消費者購買行為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廠家的召回行為當然是對消費者的保護,或許可以打消消費者的疑慮;但另一方面,因更高要求而提高了召回的頻次,也勢必影響到消費者的購車信心。
懸疑三:多頭共管會不會陷入誰都不管的窘地?
在前面,多部門聯手共管被當成意見稿中的一大亮點提出,但其并不妨礙我們對這種機制有效性提出疑問。
多頭共管就意味著責任分散,誰都負責的結果就是誰都不負責。即使這種聯動機制有效,眾多如國務院發展和改革、工信、商務、公安、交通運輸、環保、衛生、工商、海關等有關主管部門,又該如何來協調他們的工作。畢竟,現實生活中,多頂大蓋帽管不住一個小事件的現象比比皆是。
懸疑四:較大的處罰空間,會不會給有關部門提供尋租機會?
在《條例》第四十條中:“生產者故意隱瞞、虛報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十,如此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將考量著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而人們更多擔心的是,這會不會為有關部門提供了新的尋租機會?
懸疑五:模糊的召回時間,會不會讓召回事件各方無所適從?
2004年的《規定》中,明確規定了整車自售出后10年和輪胎自車售出后3年,為生產者召回的時限。而在《條例》中,卻沒有這方面的描述。因此,召回時限有可能繼續延用10年的規定,也可能實行汽車使用壽命的終身召回。
很顯然,在具體處理召回事件時,不同的部門,不同的企業,不同的地區或許會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條例》的實施會不會引起多方爭議,令參與各方無所適從?
(來源:新浪博客)最新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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